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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出台若干措施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10月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指出,社会力量办非营利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可以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及转让;社会力量办营利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土地出让底价,参照同期住宅基准地价30%确定(不得低于成本价);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经规划批准可以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由辖区政府无偿提供,产权仍归属辖区政府。

通知规定了相应的补贴政策。社会力量办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享受床位运营补贴,收住本市户籍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再分别给予200元/人/月、300元/人/月的护理补贴;对本市户籍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上门开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的,享受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综合运营补贴,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150元/人/月、2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补贴的0.9倍、1倍、1.1倍、1.2倍。对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城乡特困人员、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失独、空巢(留守)、低保及低保边缘、百岁等老年人给予助餐补贴,每天补助两餐,早餐补助2元、午餐补助4元。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内设医务室,符合医保相关规定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刘 惠)

[责任编辑:杨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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