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韩女士:
前几天,我到一家酒店吃饭,走的时候太匆忙,将携带的一个红色皮包遗忘在椅子上,过了一个多小时,我回到店里询问时,餐厅前台说包已经被别人认领走了。我包里有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我要求酒店赔偿我的损失,餐厅工作人员表示是我自己遗落了东西,他们是无偿保管的,有人认领时,他们也只是简单与其核实一下包的颜色外观,不方便具体核实包内物品,他们不存在过错,不愿赔偿我的损失。请问我的损失由谁负责?
呼和浩特玉泉区清泉街法务工作室张俊伟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韩女士到酒店吃饭,皮包遗落在餐厅,餐厅工作人员拾到后应妥善保管。在他人冒领时,餐厅未尽到保管人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对冒领人的身份、拾到皮包里的物品进行核实,其重大过失行为是造成韩女士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韩女士自己遗落物品,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所以酒店应当赔偿韩女士一定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呼和浩特晚报记者 马妍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