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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狗”变“虐人”折射动物保护困境

烈日下,一名男子瘫坐地上,一丝不挂。在他两旁,一名男子用棍子抵住其下颌,另一男子一把揪住其头发。四周,多人举着横幅,谴责裸身男子。20日,上述视频在网络流传。记者获悉,事发四川成都龙泉驿区十陵镇。事因裸身男子拍摄虐狗视频,并网络传播牟利。当地动物保护志愿者,将其“抓获”并游街示众。(8月21日《新京报》)

这名男子虐狗,并传播虐狗视频牟利,固然可恶;一些动物保护志愿者制止和揭露其虐狗的恶行,并无不妥。但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一切的善与恶,都有法律来进行规范,而不能让人由着性子来。可见,动物保护志愿者群殴虐狗者,并将其裸体示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已经由保护动物的正义之举,演变成了侮辱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理应依法查处,并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虐狗”变“虐人”,值得双方反思。一方面,珍爱生命,保护动物,维护动物福利,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坚决反对任何杀戮、虐待、残害、遗弃动物的行为,这是文明和谐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一个公民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动物生存状态的优劣,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指标之一。另一方面,保护动物,也应该用文明的方式进行。爱狗人士保护小动物的善行无可非议,问题是,采取拉横幅示威、殴打侮辱虐狗者等过激行为,在维护了狗福利的同时,却侵犯了人的权益,甚至触犯了刑律。特别是,在没有立法禁止虐待狗、宰杀狗的前提下,单凭一个小动物保护协会和几个志愿者,去开展护狗行动,显然力不从心,也意义不大。

可见,“虐狗”变“虐人”,折射动物保护困境。据了解,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但这部法律主要针对反走私、反盗杀等违法行为,并没有考虑“动物福利”问题,且被列入保护范围的动物种类有限。狗并非是野生动物,当然不在此法保护之列。而备受人们期待的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却仍然停留在专家建议阶段,迟迟未能出台,让我们体验到了动物保护之艰。

按照建议稿的内容,如果伤害动物,将视情节处以不同金额罚款,如果虐待动物致死,将负一定的刑事责任。建议稿中着重强调了“动物福利”的重要性。也就是强调动物的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行为福利和心理福利,强调各种动物从生至死应拥有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想象,如果动物保护法得以施行,“虐狗”变“虐人”之类的尴尬事件,就不会重演,也不会再出现如此难断的“狗官司”。

[责任编辑:贾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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