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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爱国卫生公益宣传,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学校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实施身心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

[责任编辑:邢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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