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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开始申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推动文化和旅游等服务消费的决策部署,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通知》明确,集聚区建设的工作思路、遴选要求、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等内容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名额不超过6个,集聚区建成营业时间应不晚于2022年6月30日。为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布局,已有4个及以上集聚区的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州,盟)、副省级城市本次不再申报。

《通知》还要求,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真组织遴选推荐工作,于2023年10月10日前,将推荐函、审核情况报告、集聚区申报表等纸质材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至指定地址。电子材料请用U盘或光盘存储,随纸质材料一并寄送。

《通知》还以附件形式发布了《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引》,从加强统筹谋划融合发展、创新消费场景产品供给、着力提升夜间服务质量、有效带动二次衍生消费、丰富消费惠民惠企措施、加强宣传推广品牌营销、营造良好消费市场环境、搭建产业沟通合作平台、强化数据监测动态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举措,包括举办演唱会、音乐节、戏剧节、展览季及展销会、文体赛事等活动,发展“音乐+旅游”“演出+旅游”“展览+旅游”“赛事+旅游”等业态,打造新型旅游目的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持资金,引导集聚区内文化和旅游消费商户延长营业时间,培育夜间消费氛围。落实“百城百区”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计划,推动实施消费补贴、积分奖励兑换、特惠商户折扣、门票减免、提升支付便利化水平等惠民措施向集聚区予以重点倾斜等。(杨丽敏)

[责任编辑: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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