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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司法厅加强警务督察规范化管理

新报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郑慧英)为了进一步加强警务督察工作,保证警务督察工作科学、规范、长期有效运行,内蒙古司法厅警务督察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警务督察方案》。规定了警务督察的方式及时间、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流程及督察结果等,促进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监狱戒毒场所持续安全稳定,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

据了解,《方案》明确了警务督察开展的四种方式,即实地督察、视频督察、电话督察和书面督察,并对四种督察方式进行了明确定义,规定了每种督察方式开展的时间。明确了督察对象为全区各监狱、戒毒单位,盟市和旗县(市区)司法局及各司法所。并根据对象单位明确了督察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安全稳定及重大警务活动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二是监所落实政治责任,抓严抓实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规范管理、执法教育、舆情处置、安防实施、警察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三是司法局(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律师管理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工作情况;四是司法厅,盟市司法局、旗县(市区)司法局,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和全区各监狱戒毒单位带班值班情况;五是其他需要督察的有关情况。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警务督察的工作流程。警务督察工作要结合督察的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确定督察方式、督察时间和督察的具体内容。同时,确定每次警务督察督察范围、人员范围及具体分工,成立督察组,并对(抽调的)警务督察人员进行组织培训和工作动员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规定》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警务督察操作规范》标准,采取实地、视频、电话或书面督察的方式开展警务督察。其中实地督察组主要采取现场督察、突查、夜查的手段,通过实地走访查看、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谈话了解、回放监控等方式进行实地督察督导,对督察中发现隐患问题要及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警务督察现场记录表》,召开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座谈会,进行意见反馈。结果无异议后,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督察组负责人签字。并责成被督察单位进行整改及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并将警务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反馈表和问责处理报告及时回传厅警务督察处;视频督察组采取实时查看监控视频、回放监控视频记录等手段进行远程视频督察,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各监所进行核查,24小时内要求各单位将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厅警务督察处;电话督察组主要通过拨打值班电话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电话进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不在岗、脱岗以及重大节点安保工作未部署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反馈核实,责成问责,上报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书面督察组主要对当前重要活动、重大工作举措推进落实情况等特定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要求各单位根据督导检查具体要求,限期上报工作表、工作报告。督察结束后,厅警务督察处对各单位督察发现问题反馈的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对整改落实反馈问责处理不到位的、不具体的要求各单位重新整改落实,重新上报材料。之后,形成督察台账和督察通报,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此外,《方案》还对督察问责的依据、问责处理的方式及督察结果应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姚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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