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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微商进行虚假宣传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1月26日,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四川安岳县某母婴用品店为促进销售“亲力素”牌乳铁蛋白产品,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乳铁蛋白可以有效抑制SARS冠状病毒感染,有科学研究报告为证”、“武汉的病毒真的很厉害,家里有乳铁蛋白的加量吃”的广告宣传信息,一时间引起了众多消费者的关注和质疑。事实上,该母婴用品店根本提供不了其广告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因该母婴用品店利用疫情虚假宣传,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严厉惩处。

【案例分析】

该母婴店利用疫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将要承担行政责任,并可能涉及民事责任,甚至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一、关于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母婴店利用网络对其销售的“亲力素”牌乳铁蛋白产品的性能、功能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且不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其广告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可以认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性能、用途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该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关于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该母婴店存在基于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事实,则该母婴店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责任以及合同责任的竞合。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该母婴店进行赔偿。

三、关于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作出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该母婴店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所规定情形之一,则该母婴店或者其实际经营者的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惩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虚假广告罪,可能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很多市民在限制出入的前提下,越来越关注微信朋友圈的微商或者自己也在做微商。但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产品销售及宣传时需要注意,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随意在自己的朋友圈内转发虚假或夸大效用的产品宣传语,会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在浏览微商商品时,仔细分辨产品性能,不要轻易相信厂家、产品提供方的广告宣传语。

(内蒙古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律师工作处 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姚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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