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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首次运用新行政复议法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变更决定

日前,赤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三科在处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时,首次运用了新行政复议法中变更决定权,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变更决定,此举自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以来尚属首例。

在处理张某某行政复议案件时,复议三科办案人员发现,被申请人在对张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时,虽然事实认定清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在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和罚款两项内容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某因同一事实已被其他单位罚款的情况,这导致在吊销许可证件的同时继续罚款并不适当。在充分听取申请人意见后,复议三科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和罚款两项内容变更为仅吊销行政许可证件。这一变更决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对张某某进行重复处罚。

此次市司法局作出首例变更决定,充分体现了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彰显了行政复议机关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决心和能力。市司法局将以此次变更决定为契机,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降低群众办事难度,加快问题解决速度,提升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记者 张绍军)

[责任编辑:辛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