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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向霸王条款“最终解释权”亮剑

日前,市民郭女士在某理发店充值2000元办了一张“贵宾卡”,限期一年使用。郭女士原本想着可以带着妈妈和婆婆一起过来做头发,三个人染发、烫发、护理也很划算。但两个月后,当郭女士带着婆婆烫完发后,理发店竟表示“贵宾卡只能一人一用”,拒绝郭女士家人使用该张“贵宾卡”,还建议郭女士再办一张“贵宾卡”专为婆婆使用。当时郭女士生气地向经理讨要说法,质疑为何当初办卡时未能清晰说明各项规定?然而,理发店经理仅以一句“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作为回应,这让郭女士一时语塞,难以反驳。

“贵宾卡的后面确实印有‘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字样,但是这样的说辞明显就是霸王条款,一年2000元的理发卡还要求一人使用,且不说我一年能不能用完这卡里的钱,办理时商家并未告知只能一人使用,这就是欺骗消费者,这样的要求太过分了。”郭女士说。

日常生活中,在餐饮、购物、车辆买卖等领域,我们常常会遇到商家在条款、通知上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或者“本店享受最终解释权”的字样,殊不知,商家这样做已经涉嫌违法。

2023年7月4日,化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衣食住行“铁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化德县七号镇某加油站摆放的3桶潍柴新能源商用车车用尿素溶液(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净含量10kg;3桶更高端的车用尿素可兰素智蓝优+车用尿素水溶液净含量10kg;11桶中国石化多效防冻液发动机冷却液(FD-2B-40-109℃)均未明码标价。此外,该站西侧加油机旁立柱上张贴的宣传画右下角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加油站所有”;印制的中联石油便民站VIP会员卡背面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加油站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存在“经营者未对所售商品明码标价”以及“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化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当地消费水平,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对两项违法行为罚款各1000元。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如遇“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包间最低消费xx元”等均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拨打12315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鲍娜 赵静)

[责任编辑:辛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