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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两人顶风作案 开地获利又获刑

近日,磴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两起涉林草地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2394元;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00元。宣判后,两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提起上诉,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迭,同时希望通过自己的案例对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磴口县法院审理后查明,二被告人在各自承包的草牧场范围内,未经法定程序审批,非法占用草原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毁坏,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责令停工并恢复植被后,仍然不管不顾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两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根据两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前述判决。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违法破坏草原、林地,破坏生态平衡,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磴口县地下水位逐年下降,造成水资源极度短缺。磴口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涉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为守护美丽磴口筑牢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张利荣 何立印)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