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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务诚信建设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商务诚信是商业活动中的核心价值之一,商务诚信要求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依法诚信经营,尊重契约精神,履行商业合同,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商务诚信建设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长远发展,也是提升政府职能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内在要求,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企业家要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带动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是对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而提供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要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各个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经营主体对基本信息、商务信息的持续更新和完善,倒逼经营主体保持良好信用形象,这有助于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其实际经营情况,推动市场交易有序和安全运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建立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合规管理制度,有助于经营主体自身的规范经营管理,有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依法合规管理水平;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可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重要依据,提升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构建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用好信用评价结果。政府部门用好信用评价结果,将其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鼓励诚信经营的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多商机,同时限制或禁止失信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金融机构用好信用评价结果,将其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指标,根据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决定信贷额度和贷款利率,降低金融风险;消费者用好信用评价结果,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促使经营主体重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媒体和网络平台用好信用评价结果,提高公众对商务诚信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用好信用评价结果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升经营主体信誉、增强消费者信心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社会各界都应高度重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共同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加强重点行业领域诚信建设。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合规建设,促进经济有序发展,针对食品药品、环保、能源、金融等重点行业领域,制定详细的行业规范和诚信标准,明确行业内部的诚信要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行业监管,并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在线动态监管;畅通重点行业领域诚信建设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对重点行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建立重点行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下放的权力事项,定期组织抽查考评工作,通过约谈、挂牌督办、上收权限等措施督促落实工作责任,不断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各项制度,提高重点行业领域治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通过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公示,加大诚信宣传力度,通过教育培训、案例引导等方式普及诚信知识。

建立商务领域信用奖惩机制。加快建立商务领域信用奖惩对象认定、退出、修复的标准和程序,完善发起、响应、反馈等联动机制,根据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和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对守信主体给予信用激励措施,在经营主体创新创业过程中,给予经费支持、孵化培育;在经营主体申请办理证照过程中,给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在经营主体运营过程中,在电力获得、信贷供给、施工许可等环节给予流程简化、费用减免、时间缩短等待遇,优先给予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等扶持政策;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等。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实施惩戒。对失信主体实行信用惩戒清单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行业禁入,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等。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是落实联合信用惩戒、提升制度有效性的关键,要不断丰富信用奖惩措施,提升信用奖惩机制的有效性。

推动信用融资助力诚信经营。信用融资助力诚信经营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收集经营主体的财务信息、还款历史、合规情况等数据来评估其信用等级;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公开透明地披露信用信息,包括财务状况、履约记录等,增加市场信任度;金融机构应制定优惠政策,为信用记录良好的经营主体提供更畅通的贷款机会和更优惠的贷款利率,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确保金融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诚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诚信经营和信用融资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主体对于信用的认识和重视,营造宜商的融资环境。

畅通信用修复渠道。畅通信用修复渠道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鼓励和引导失信经营主体纠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经济活动。实施信用惩戒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要促使经营主体自觉遵守规则、诚实守信,更好促进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建设。需要把握好信用惩戒的规范性和适度性,坚决避免滥用、过度适用信用惩戒,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经营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对被误判为失信的经营主体,建立申诉和纠错救济渠道,设立公正、公开、公平的申诉和纠错机制,明确申诉和纠错条件、程序和结果,及时撤销错误的信用惩戒措施。

政府在商务诚信建设中不能越位,更不能缺位。各级政府应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拓展商务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大力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的商务信用监管服务体系。积极推行经营主体信用积分制度,对信用积分高的经营主体给予优待。加大对失信经营主体惩戒力度,使守信者畅行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

文/张磊(作者系内蒙古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孟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