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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优化工作举措 破解金融案件“送达难”

金融类纠纷案件的送达难一直是制约金融类案件审判质效提升的“瓶颈”,为解决“找人难、效率低、时间长”等问题,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金融案件审判团队自2023年7月底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多元化集约送达模式,综合运用各种途径及时准确高效送达司法文书,提升团队的审判质效。

多途径查找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精准送达

原告某银行起诉被告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被告赵某经电话通知后,未按约定时间领取应诉手续,后书记员再拨打电话一直拒接,金融案件审判团队书记员以原告某银行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将法律文书进行投递,但最终以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快件被退回,考虑到该合同系2011年签订,金融案件审判团队承办法官又通过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查询到被告赵某于2023年5月在本院速裁团队有作为原告的涉诉案件,案件电子卷宗内有赵某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以地址中记载的电话通知赵某,并以手机短信形式向赵某告知其“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及其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权利的不利后果。最终赵某在规定时间内到本院领取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并按时出庭应诉,双方当事人庭后达成了和解,被告赵某在规定时间内偿还了借款,原告某银行对该案进行了撤诉。

法官寄语:在金融案件审理中,有部分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选择拒绝签收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殊不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逃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拒收法律文书在法律上也视为“送达”。因此,在遇到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应当积极配合,并仔细阅读收到的法律文书,认真参加诉讼。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金融案件审判团队  柳海梅)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