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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攻坚 平安守护 |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不可取!不信你瞧!

为强化社会面管控,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确保岁末年初期间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清查行动中连续查获两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行政处罚两人。

案件一

12月25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临河区马道桥附近平房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接到举报后,治安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将白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白某某对自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白某某已被临河分局予以行政处罚,并对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案件二

12月25日,治安管理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在临河区庆丰西街天主教堂巷租赁民房内,有人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经民警实地调查,举报属实。蒋某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临河分局予以行政处罚,并对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接下来

一起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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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呢?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01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02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03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 法律链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临河公安分局 )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