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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的决定

(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贾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