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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深入开展全区法院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批复了全区法院政法编制动态调整方案,首次对全区中基层法院政法专项编制进行了统筹调配、动态调整,标志着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的“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建立编制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等重大部署在全区法院系统落实落地,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度体系,为有效提升专项编制利用水平、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缓解“人案矛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提高政治站位  扎实推进编制调整

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蒙古高院党组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将编制调整作为提升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保障全区法院审判事业科学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重要途径。在多次听取关于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工作汇报后,结合全区法院编制总供给量、编制配备机构等与案件数量匹配不够平衡的实际,对编制统筹调配、动态调整提出了总体要求,对调整方案作了全面审议,形成专题报告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在自治区党委编办的有力指导下,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最终调整方案,确保编制统筹调整始终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科学确定编制调整原则

严守“编制总量只减不增”的底线,坚持盘活存量、有增有减、优化结构,在全区法院核定编制总量范围内,对案件数较少的中基层法院政法专项编制予以核减。同时,使用自治区掌握机动编制,对“人案矛盾”突出的中基层法院予以增编,确保编制动态调整工作能够集中力量解决“人案矛盾”最突出法院的实际困难。坚持同级调整,除机动编制外,原则上不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调整编制,现有空余编制和上收再分配的编制只在本层级法院分配,机动编制也绝大多数分配到基层法院,确保编制服务基层审判一线。坚持维护队伍稳定,核减编制原则上不超过现有编制数的10%,单个法院核减编制总数不超过5个,对编制案件规模较小、案件数增长较快的法院,不核减或者减半核减。坚持循序渐进,分步分批增编,避免因一次性增编过多产生新的空编,造成编制资源闲置。

精准构建计算模型  确保编制调整与各项因素科学匹配

坚持以案定编,以各级法院近三年新收案件数为核心指标,使“推动编制向人均办案量较大的地区、单位倾斜”的规定落到实处。特别是在当前广大法院投入大量精力进行诉源治理、多元解纷的情况下,将基层法院诉前调解工作量计入案件总数。同时,充分考虑各级法院近三年案件增长率、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占比、单个编制平均办案数占比等调整因素,单个编制办案量和单个员额办案量均在平均数以上的,增加编制;均在办案数以下的,核减编制;不一致的,除特殊情况外,维持现状。推进编制调整在以案件数为核心的指标下,兼顾各项因素,进一步促进编制资源的均衡配置和使用效益。

内蒙古高院政治部法官处

[责任编辑: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