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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解锁】对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哺乳期作何理解

通过总结2023年以来办理的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检察案件发现,对于怀孕妇女组织鉴别相对容易,可以通过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及检查报告来认定,但对于哺乳期妇女的组织鉴别,需要我们进行更多的调查研究,所以对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哺乳期作何理解,我们一同进行探讨。

【问】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否应当理解为需要母乳喂养自己的婴儿的妇女?哺乳期限多久,是否可以延长?

【答】

所谓哺乳期,简单就是哺乳自己婴儿的期限。故此处对“哺乳期”的理解问题,其实也就是对“哺乳”和“婴儿”这两个概念如何认识的问题。“婴儿”这个概念,从现行规定来看,内涵是清晰明确的。《劳动法》第63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均对“婴儿”作出一致的定义,即未满1周岁的儿童。基于此,将“哺乳期”理解为“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限”也就顺理成章了。至于“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限”如何计算,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对“周岁”的解释进行理解,即这个期限最长应为1年,从出生日计算至次年生日止,没有规定可以延长的情形。“哺乳”这个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角度看,是指母乳喂养;而从广义的角度看,是指母亲对孩子的哺育、抚养,不限于母乳喂养。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对哺乳作广义解释显然更有利于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因此,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否以母乳喂养,只要是亲身在哺育和照顾自己婴儿的,都应视为“哺乳”。

【出处】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导》2023年第1辑

来源:张兆佳

[责任编辑:王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