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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次性说清不同税票罪名的区分重点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一次性说清不同税票罪名的区分重点

案件一

2014年10月,刘某某注册成立了**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向会计提供开票信息,会计根据刘某某提供的开票信息,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5月份公司申请注销。

案件二

东莞市**公司虚开销项发票给省内出口企业,以出口企业的名义申报骗取出口退税。资金从出口公司到**公司到供货企业,供货企业再到私人账户,私人账户再回流到**公司或者转到与出口公司有关联的账户。

案件三

2015年,郑某某在包头某国有公司承包工程,个人雇佣工人后,向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第三方虚开劳务派遣发票用于抵顶成本费用。

三起案件的共同之处均在于企业之间没有实际的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发票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三起案件的区别在于案件一中,**纺织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虚开了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案件二中,东莞市**公司在与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出口退税,虚开只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手段,因此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而案件三中,郑某某是有真实工程存在的,也实际雇佣了工人,只是为了列支成本而将雇佣的工人费用向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虚开了发票,其主观上是为了减少费用而造成的国家税收损失,因此可能涉嫌逃税罪。

检察官释法说理

作为纳税人,在享受国家政策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要心存侥幸。使用不正常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用自由换利益得不偿失。

来源:赵玮玮、刘利颖、苏鹏

[责任编辑:王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