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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说】辩清“帮信罪” 不当“工具人”

电影《孤注一掷》,取材于上万起真实诈骗案例。境外网络诈骗全产业链骇人内幕在大银幕上首度被揭秘。片中有这样一处惊心动魄的场景:当诈骗集团头目陆秉坤诈骗到受害人顾天之的八百万后,把这笔赃款分散至各个银行卡,再迅速号召各地的车手,在短短几分钟内,分别从多个自动取款机上实现提现。而在这背后,则需要大量的银行卡,而提供这些银行卡的人,就成为了电信诈骗的“帮凶”。他们帮助了诈骗分子“高效率”提现,从而引出电诈犯罪的重要一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案例重现:

近期,我院办理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用于实施多起诈骗犯罪,涉案金额130万余元,杨某共获利5000元。杨某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帮信罪。

生活中哪些行为易构成

“帮信罪”?

一、出租、出售、出借“两卡”

在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的安全,需要把诈骗得来的钱“洗一洗”才能进入自己的账户,这个过程被称为“跑分”,大量租借或者购买来的他人银行卡就是“洗白”的工具。这本质上是网络黑灰产业链为了借用普通用户身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逃避监管追踪而布设的陷阱。

二、帮人办贷款

轻信路边小广告或者网络上的贷款公司,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信息、手机网银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告知对方,美其名曰“刷流水”“恢复征信”,实际成为了上游诈骗分子的帮凶。

三、帮人刷单走流水

诈骗团伙会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兼职信息,以兼职名义,让不明所以的群众通过刷单尝到一点“甜头”,随后就开始要求你提供银行卡、微信号、身份信息等,让你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电信诈骗“工具人”。

四、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户、“解封”封禁账号

通过非法手段批量注册、收购某交友App账号、卖给或出租给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

    五、为诈骗犯罪集团提供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常见的是架GOIP设备,为诈骗人员拨打诈骗电话开“后门”,利用招聘网站、电子邮箱、社交软件等平台为诈骗团伙发送投资理财等虚假信息,诱导受害者与诈骗团伙联系,供诈骗团伙实施诈骗。

检察官提醒:

一、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号、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借或出售他人,以免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以免给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三、 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U盾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


[责任编辑:王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