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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发文明确,将内蒙古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限额全部按照国家文件上限“顶格”执行,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区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减企业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记者  杨帆)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