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赞!这名当事人要求主动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

“法官,您好!我收到判决书了,我接受判决结果,钱交到法院行不行?”9月8日上午,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一名当事人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要求履行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

常某与高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8月29日经口头协商二人共同合伙经营服装销售。2023年3月7日经双方协商决定散伙,该服装店转由常某个人经营。散伙后双方对于合伙期间的账目经几次核算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常某给付合伙投资款、利润分红等共计2万余元。受理后,常某以高某下欠其劳动报酬为由提起反诉,对于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

通过二次庭审,合议庭成员对双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了逐一核对,查清了双方合伙期间的投资、支出、销售额等情况,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法作出的判决:常某支付高某合伙投资款、利润分红款等共计22218元,高某支付常某代班劳动报酬3330元,核减后常某应支付高某18888元。9月5日常某收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后,表示需要考虑一下是否要上诉,承办法官又对其进行了判后答疑。8日上午常某与承办法官联系要求履行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通过沟通于8日下午到法院办理付款手续,双方核对金额后交付了收条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至此,一起因个人合伙纠纷引起的纠纷顺利解决。

在案多人少的繁重审判工作压力下,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法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公正高效为民司法,判决后及时答疑释法,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节省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李慧)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