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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首批荒漠化防治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乌审旗1案例入选

9月1日,荒漠化防治检察公益诉讼专题研讨会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荒漠化防治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作用,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加大荒漠化防治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荒漠化防治  沙漠环境污染  生态修复

【要旨】

针对沙漠环境污染防治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加重污染环境违法成本,使违法行为人不敢再犯。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明确修复赔偿标准,促成违法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基本案情】

毛乌素沙地是我国四大沙地之一,其中68%的面积分布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境内,沙地生态系统脆弱,荒漠化土地治理难度大。2020年3月至6月,李某某等四人将宁夏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油气公司”)长庆油田产生的压裂返排液倾倒至鄂尔多斯境内毛乌素沙地腹部半流动沙丘低地,共排放污水240余车,每车约50立方米。经鉴定,案涉土地由于倾倒废液,植被枯死情况为沙柳482丛,芦苇4487.72平米,樟子松22836株(幼树),沙蒿5475.02平米,沙棘344丛,柳树13棵,草地12852.1平米,且地下水中总固体(全盐量)超标。经评估,环境修复费用共计562.5万元。上述行为严重侵害毛乌素沙地生态系统,造成土壤荒漠化面积持续扩大。

【调查和诉讼】

2021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乌审旗院)在审查宁夏某油气公司、李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刑事案中,发现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月20日,乌审旗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公告期届满后,乌审旗院依托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以下简称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签订的协作机制,联合开展调查,由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案涉地块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并垫付相关费用。

3月18日,乌审旗院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宁夏某油气公司、李某某等四人修复生态环境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62.5万元及鉴定费用89.35万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提出自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意愿,因不具有专业能力与技术,无法进行修复工作。经乌审旗院与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多方联系,最终由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确定内蒙古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宁夏某油气公司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鉴于沙漠环境治理的特殊性,施工单位采取轻型井点降水提取稀释法对土壤进行治理,降低溶解性总固体,并对死亡植被进行清理,重新种植植被。

同年6月,经内蒙古同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案涉土地10块小班中8块小班采取了生态修复措施,共计种植沙柳716丛、旱柳35棵、樟子松13950株、大白柠条6170丛、播撒草籽110kg。对超标点位对应的超标因子进行检测,各项水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Ⅲ类标准限值要求。11月19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判令被告确保林木成活率、缴纳未修复的2块小班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134.8万元,并支付鉴定费89.35万元。

为解决生态修复资金收取及监管难题,由乌审旗院牵头,与乌审旗人民法院、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联合推动乌审旗人民政府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账户。2022年6月至9月,乌审旗院持续跟进监督案涉地块恢复治理情况,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依据鄂尔多斯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土壤处置恢复方案》,将案涉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恢复治理。由于沙柳、旱柳、樟子松等植被具有多年期生长特性,2023年7月,乌审旗院与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案涉地块修复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受损沙漠生态环境已得到修复。

【典型意义】

违法行为人向沙漠违法排放污水,造成防风固沙植被大面积毁损,极易造成土壤荒漠化。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地块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有效防治沙漠生态环境荒漠化。

[责任编辑:王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