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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立法 全国生态安全领域首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施行

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张泊寒) 9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在此前召开的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条例获得全票通过。

这是全国生态安全领域首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北大法学博士孙一哲说,条例在省级层面率先站在生态安全的高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样本。

内蒙古地方立法始终坚持与重大发展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以立法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条例,对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作了立法的先行探索。

多年来,内蒙古坚持不懈保生态、治污染、促转型,让广袤草原“带薪休假”,在兴安林海“挂斧停锯”,对重点沙漠“锁边治理”,营造林、种草、防沙治沙规模均居全国第一。内蒙古的山更绿了,水更清了,天更蓝了……

在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经营牧家乐的娜仁其木格正享受着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甜头:“草原越来越美了,游客越来越多了,我们的牧家乐一个旅游旺季就收入40多万元。”

条例对草原、森林、河湖湿地、农田、沙化荒漠化土地、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污染防治、产业绿色低碳发展、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文明培育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苏木山林场原场长董鸿儒连声叫好:“这项立法,将保障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始终居于全国前列。”

启动条例立法程序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吸纳意见建议,充分凝聚立法共识。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萨仁说:“条例不仅细化了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和生态领域投融资体系,明确了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目标责任制度和绿色国内生产总值考核制度,还落实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和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了科学有效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条例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阶段性、创新性成果和具有推广意义的探索予以立法确认,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等。

“专项立法工作胸怀国之大者,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考虑,不仅考虑内蒙古的实际需要,更关注国家的整体利益要求,切实肩负起重大政治责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韶春说,通过立法,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促进内蒙古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责任编辑: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