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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评论员观察)

刘天亮

对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保障标准进行常态化动态调整,有助于实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与群众需求及各领域发展情况“同频共振”

我国人口众多、发展很不平衡,应优先考虑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满足基本需求,再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升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  

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基本公共服务,是由政府主导、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基础依据,也是衡量均等化水平的重要工具。对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保障标准进行常态化动态调整,有助于实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与群众需求及各领域发展情况“同频共振”。

不久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这是自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发布实施以来的首次调整。这一动态调整,涉及48项服务事项,占总项目数的60%,将对今后一段时期的政府职责、群众生活产生广泛而实际的影响。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民生保障的底线标准,是各领域民生底线的汇总集合。出台新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质上就是政府对群众作出了新的民生保障承诺。对照这一标准,人们对现阶段保障基本民生“重点要保什么”“保到什么程度”,都能心中有数。

自其变者而观之,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增加服务内容等调整,既考虑了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也考虑了群众新需求,体现了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政策目标。比如,县、乡、村和社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网底和基础,也是公共服务体系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本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将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弥补了此前的不足。此外,“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农村危房改造”等服务项目的调整,同样体现了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的政策导向,既有利于织密筑牢民生网底,又增强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性。

自其不变者而观之,新版国家标准与旧版国家标准的文件框架、表述方式保持总体稳定、大体一致,保持了政策连续性,有利于逐步推动制度成熟定型。更重要的是,这是必须予以兑现的“硬承诺”。换言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必须强化其可及性。2021年,国家首次出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提出的80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如今已基本落实到位,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新版国家标准,也是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的基础上作出的调整,同样要做到“承诺必达”。

近年来,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应看到,我国人口众多、发展很不平衡,应优先考虑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满足基本需求,再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升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项长期任务。一方面,要积极回应群众期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让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另一方面,要进行严格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落实好人员等各类资源配置,把有限的财力用到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领域、生活中最关键的环节,确保服务可持续。

公共服务关系民生,连接民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及时更新完善国家标准,不断优化资源配置,逐步扩大范围,定能以标准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编辑:邢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