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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人前“工程承包商”人后老赖,涉嫌合同诈骗锒铛入狱

胡某自称某工程承包商

与他人签订发包合同

工程始终没有开工……

近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假借工程承包商向他人发包工程这样一起合同诈骗案。

【案情回顾】

从2017年开始,作为一个被法院多次下达限制消费令的“老赖”,胡某似乎对“法律”这个词产生了抗体,将之前法院的多次判决及警示抛之脑后。2021年3月份,胡某在某场平工程工地打零工,无意中听到包工头刘某说工地接下来会有一项土石方剥离的新工程可以承包。听到这一消息,胡某兴奋了三天三夜,因为他想到了一个绝好的挣钱方式。说干就干,胡某从网上下载了一份工程合同模板,修改一番,再经认识人介绍找到施工队负责人王某。酒足饭饱后,胡某以工程承包商的身份与王某签订了发包合同,胡某向王某承诺交付35万元保证金后便可立即开工。日子一天天过去,王某焦急地等待开工,胡某却一味推脱,拿着承包人王某的钱为其子女买房买车办婚礼。直至2023年5月份王某报案,该工程仍未开工……

【案情分析】

本案中,胡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履约能力、尚未拿到有关项目承包发包权的情况下,假借工程承包商的身份,虚构事实,致使与受害人王某签订的工程合同根本无法实现,最终造成受害人财产的损失。胡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目前经本院批准,胡某被依法逮捕。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立案标准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