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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发布山林保护协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8月15日为全国生态日。为了迎接首个全国生态日的到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全区检察机关山林保护协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1.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16年,赵某某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垦国有林地39.325亩种植农作物。2018年10月8日,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截至2021年,涉案林地始终未恢复。

【调查和诉讼】

2021年7月2日,扎兰屯市检察院向市林草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补植复绿直至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全面恢复,并达到国家恢复生态环境资源标准。2021年8月10日、10月11日,市林草局两次向扎兰屯市检察院回复称,涉案地块已验收合格,林地恢复。

2022年4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扎兰屯市检察院于2022年4月27日、2022年5月20日先后两次实地踏查涉案地块,发现该地块植被尚未完全恢复。扎兰屯市检察院委托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涉案地块植被恢复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地块造林苗木保存率为24.31%,未达到国家造林标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2022年6月10日,扎兰屯市检察院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市林草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责任主体恢复被破坏的生态植被。

2022年9月26日,扎兰屯市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市林草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直至被破坏的林业生态资源植树造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完全达到国家标准。

判决生效后,扎兰屯市林草局积极督促赵某某补植树木,并多次邀请扎兰屯市法院、扎兰屯市检察院实地查看。2023年5月,赵某某栽种的樟子松成活率达到验收标准并通过验收。扎兰屯市检察院与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科局共同建立生态检察保护协作机制,强化生态保护协作。

2.包头市检察机关督促修复九峰山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包头市九峰山自然保护区是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区。2009年至2020年,李某某、姜某某等人未经批准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九峰山以破坏式手段开采原煤,开采区域面积约426余亩,九峰山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诉讼】

2020年6月3日,包头市检察院向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进行鉴定和生态修复评估,并监督李某某等人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由自然资源局组织第三方对被破坏生态环境进行修复。2020年7月30日,包头市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称,将加强监管,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组织开展在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2021年9月,包头市检察院对九峰山地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跟进监督发现,涉案几处煤矿均为露天开采作业,产生多处地下水渗坑,两处煤矿现场有机械车辆正在回填覆土,进行环境修复治理,其余三处煤矿无恢复治理痕迹,开采创面仍未修复,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并未依法全面履行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包头市检察院将案件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4月28日,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包头市自然资源局继续依法履行职责,对开采创面进行恢复治理,有效修复自然环境。

判决后,包头市自然资源局积极履行职责,出台相关治理方案,安排部署恢复治理工作。针对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包头市检察院依法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责任人赔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及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3044.79万元。

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五角枫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地处科尔沁沙地北缘,荒漠化和沙化较为严重。五角枫是科尔沁沙地里极具有生命力的防沙固沙植物,但是近年来五角枫病虫害率达到80%,加之存在违法放牧、采摘果实等人为因素影响,五角枫幼苗自然成活率极低,几乎无新生林生长,影响科尔沁沙地草原生态安全。

【调查和诉讼】

2022年7月21日,科右中旗检察院对五角枫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旗林业和草原局及周边四个苏木镇政府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2年12月,科右中旗检察院与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建立五角枫保护“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明确了各责任单位职能职责及工作任务,深入推动保护五角枫生态工作。截至目前,科右中旗开展病虫害调查6万余亩,联合灭杀害虫4万余亩,五角枫病虫害率已经明显降低,基本遏制了虫害蔓延和大面积爆发态势。保护区管理局开展五角枫人工培育和病虫害防治试点,自然式栽植当地品种五角枫面积220亩6000余株。2023年4月,科右中旗检察院建立“五角枫生态修复基地”,助推地区五角枫生态保护。

4.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督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7年,扎鲁特旗某采石矿露天开矿占地面积为745.42亩,其中采矿用地150.46亩,灌木林地542.46亩,耕地 39.7亩,天然牧草地12.8亩。2019年7月,该采石场采石坑闭坑,但截止2021年始终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调查和诉讼】

2021年9月26日,扎鲁特旗检察院向旗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旗自然资源局加大地质环境保护力度,依法履行对涉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组织行政机关和矿山企业磋商,研究制定修复治理具体方案。

2022年12月,涉案企业根据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要求,先后投入治理资金达300余万元,进行了采区削坡、平整、覆土、翻耕和补种等工作,拆除生活区房屋10间,临时库房1间,全部完成治理工程。2023年4月,扎鲁特旗检察院对涉案矿坑开展“回头看”,745.42亩用地完成修复,植被成活率达到80%。

5.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更新造林监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023年,阿鲁科尔沁旗某造林项目林地经营权人共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113份,蓄积71868立方米。部分林地经营权人采伐林木后,更新造林树木成活率不高,植树规格、间作标准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个别买受人采伐树木后未更新造林,全部种植农作物。

【调查和诉讼】

2023年3月2日,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与旗林草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对某造林项目林地情况进行分析研究。2023年4月13日,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邀请旗林草局、绍根镇人民政府、巴拉奇如德苏木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听证员召开听证会并向旗林草局、绍根镇人民政府、巴拉奇如德苏木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各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监督林木采伐许可人员按照相关政策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造林技术规程期限完成造林任务,并保证更新林木成活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

2023年6月,旗林草局、绍根镇人民政府、巴拉奇如德苏木人民政府先后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全部采纳检察建议。旗林草局派出工作组、技术指导人员对相关更新造林工作现场指导;苏木乡镇政府与更新造林户签订《更新造林合同》,对未按期更新造林户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截止5月30日,该项目更新造林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

2023年6月14日,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与旗林草局、绍根镇人民政府、巴拉奇如德苏木人民政府共同对更新造林情况跟进监督,均已按照相关文件和技术规程要求补种树木,树木成活率达到规定要求。

6.阿拉善盟检察分院诉某旅游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以来,某旅游公司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陆续修建游客服务中心、木栈道、摆渡区、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占用林地面积71.85亩,毁坏原有植被。

【调查和诉讼】

2022年7 月18日,额济纳旗检察院针对该公司破坏胡杨林生态问题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2年7月20日,额济纳旗林草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罚款143.69万元。2022年9月29日,额济纳旗检察院将案件移送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审查起诉。

阿拉善盟检察分院与额济纳旗林草局、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磋商,就受损林地修复和生态损害赔偿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意见。经评估论证认为难以开展原地修复,可通过异地修复追究企业责任。

2022年10月25日,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将某旅游公司诉至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旅游公司按照修复方案异地补植71.846亩林木,不履行或未达到验收标准,承担补植费用28738.4元;按国家造林补贴折算异地植树造林1550亩林地,养护三年并通过验收标准,如逾期不履行造林义务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赔偿生态损害服务功能损失费用613876元。

文/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   实习生 尤景熙

[责任编辑:刘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