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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观察:坚定维护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原则,引领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中日关系

今天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5周年。1978年8月12日,中日两国以条约形式确认了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这标志着中日邦交正常化法律程序的最终完成,为此后中日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确立的一系列核心原则成为处理中日关系必须恪守的遵循,条约精神在中日关系不同历史时期得到继承并不断发展,对中日处理矛盾分歧发挥了根本规范作用。当今形势下,条约核心原则更显示出重大时代价值,是一笔值得我们倍加珍惜、进一步挖掘其深刻内涵用以引领中日关系健康发展的宝贵财富。

条约中,中日双方郑重承诺:“中日两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太地区或其他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其中,“或其他任何地区”是在1972年联合声明基础上新增的表述。对照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美国执迷单极独霸,制造阵营对抗,利用种种“小多边”推进“印太”战略,打造美日印澳“四边机制”、美英澳联盟。日本右翼保守势力亟欲“引北约入亚太”,助美实现两洋同盟体系战略对接。这些都是不折不扣的集团霸权行径,是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所坚决反对的,也是违背日本自身承诺的。

关于台湾问题,1972年联合声明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继而在条约写入,“双方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至1998年《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写入,“日方继续遵守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明的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重申中国只有一个。日本将继续只同台湾维持民间和地区性往来”。至此,日方明确表述了一个中国的官方立场,而且,“重申”等于追溯确认了联合声明中一个中国的含义;对日台发展关系的限定也明白无误——“民间和地区性往来”。这些都排除了日本对台发展官方关系的法律空间,限制了日本插手台海问题的政策选项。

2007年12月28日,时任日本首相福田康夫在北京与温家宝总理会谈,就台湾问题进一步阐明了日方“四不”立场:不搞“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不支持“台独”;不支持台湾加入联合国;不支持台湾当局搞“入联公投”。根据条约,中日相互承诺“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但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绝非中日之间的“争端”。日本个别政客鼓噪“台湾有事就是日本有事”、甚至公然窜台鼓动战争,既是对条约原则的刻意歪曲,更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直接违背了中日“互不干涉内政”的相互约定。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5年来,两国关系历经风雨,在坎坷中取得发展,守住了和平共处、互利合作的底线,这归因于双方总体坚持了和平、友好、合作的正确方向。45年后的今天,中日关系面临的内外形势更加复杂严峻,坚定维护条约确立的一系列核心原则更显示出重大现实意义。我们重温缔约初心,为的是忠实履行条约义务,双方应在历史、台湾等涉及中日关系基础和两国间基本信义的问题上重信守诺,旗帜鲜明地反对以邻为壑、挑动阵营对抗的霸权主义行径。正如2015年5月习近平主席在出席中日友好交流大会时所指出的那样,“德不孤,必有邻”,只要中日两国人民真诚友好、以德为邻,就一定能实现世代友好。

缔约45周年是中日关系的里程碑,更是新起点。中日两国各界应以此为契机,凝聚共识,汇集合力,落实2022年11月两国领导人在曼谷会晤时达成的重要共识,为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中日关系共同不懈努力。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需要建立在广泛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需要通过扩大、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来实现。同样是在45年前,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中日两国基于各自经济社会发展内生需求所产生的合作愿望,成为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的强大动力,也为此后中日关系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丰富内涵。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全球性挑战日益凸显,粮食、能源、金融、产供链等安全风险交织叠加,中日关系面临新挑战,而合作也面临新机遇,特别是在经济社会政策、全球地区治理、绿色转型领域,探索重构基于结构性互补的深度合作关系更是拥有巨大潜力。双方应从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福祉出发,排除阻力和干扰,唱响合作共赢主旋律,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中日关系。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姚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