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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召开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

7月17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政策解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世德作主题发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二级调研员王铎宇、住房和城乡建设绿色研究发展中心副主任曹彦慧、农牧厅科技教育处副处长李向前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赵世德

一、制定《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以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为目标,坚持预防固体废物污染与治理相结合、固体废物源头控制与全过程监管相结合、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与综合执法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着力构建适合自治区实际的,涵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条例》共分八章,61条。包括总则、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与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固体废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从立法层面补齐制度短板,突出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回应公众诉求,就加强组织领导、明晰部门职责,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强农牧业固体废物、边远地区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管理等方面,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新增和细化了相关条款。

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体系

《条例》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明确了企业、个人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的主体责任。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及能源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行业企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针对我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大、综合利用率低的问题,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纳入年度生产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纳其历史遗留贮存量。产生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制定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和促进综合利用的措施。《条例》第十五条要求企业从源头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冶炼废渣、气化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促进综合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填埋量。第十六条第二款鼓励和支持利用符合标准的尾矿、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对废弃矿坑、矿井采空区等进行回填或者充填利用。为推广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当依法优先采购和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为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有序发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单位的建设用地、税收、资金、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强化医疗废物污染防治保障机制

为了补齐我区偏远地区、基层医院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管理的制度短板,解决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不具备收集医疗废物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收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收集之日起两日内交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就地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保障体系,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纳入应急处置资源,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四)抓实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产生来源主要是基坑开挖、旧建筑物拆除、施工垃圾、装修垃圾等,按成分可分为工程渣土、混凝土块、碎砖块、沥青块、废木料、废塑料等。近年来,我区虽然已有部分企业涉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但是整体行业企业数量少,力量薄弱,再生产品的市场认可度低。我区主要以填埋为主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既浪费资源,又可能污染水体和土壤,亟须加强建筑垃圾绿色低碳资源化利用工作。如何将建筑“废料”转化为“原料”,是下一步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方向。为抓实抓好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工作,避免污染环境,本着“源头防控”原则,《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收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密闭式工具运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纳或者资源化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不得一同处置。

(五)健全农牧业固体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农牧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农药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畜禽粪便等,其特点是具有涉及面广、主体分散等特点。《条例》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八条细化了秸秆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农业薄膜、畜禽粪污、屠宰加工等农牧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一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秸秆饲料化、肥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和基料化等资源化利用。二是严格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规定农药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对包装废弃物进行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无法利用的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饮用水管等关系公众健康的产品。三是推进农用薄膜科学使用回收,《条例》 规定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减少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的使用,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填埋、焚烧。四是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条例》要求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养殖和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填埋。

(六)加强对光伏发电专用蓄电池、污泥、实验室固体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的管理

近年来,自治区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迅速,随之产生了大量的废光伏发电蓄电池,为规范废旧光伏发电专用蓄电池的管理,依据“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原则,《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光伏发电专用蓄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另外,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条例》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四条还细化了污泥、实验室固废产生单位的职责,新增了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一是规定了污泥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不具备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应当进行稳定化和脱水处理,并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二是要求设有实验室的企业、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对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实验动物尸体等固体废物,依法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三是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的环境管理,严格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七)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条例》新增了危险废物属性鉴别、产废单位贮存时间及危险化学品废弃后等管理规定。为解决历史遗存固体废物鉴别难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历史遗存无法查明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鉴别并依法利用、处置。针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不及时转移、长期贮存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到期前三十日内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和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以及排出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前应当进行预处理,稳定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不能进行预处理或者达不到预处理要求的,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化学品贮存。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废弃时,所有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未申报废弃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

二、《条例》的实施进展情况

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着力完善规章制度,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推进依法行政。结合《2023年全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要点》,把《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工作中,强化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推进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深入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粉煤灰、煤矸石、煤泥、冶炼废渣和化工废渣及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切实将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也积极贯彻落实《条例》关于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的要求,采取板报、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宣传教育,并组织相关管理、执法以及企业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宣传和培训,督促有关人员学法、懂法、用法,推动《条例》的宣贯和实施,全面提升管理和执法人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日常监管能力、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一)工业固体废物领域污染防治成效显著

大力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围绕粉煤灰、冶炼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选择固废产生量大、综合利用基础较好的地区建设了2个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大重点项目建设,着力推动相关产业集聚发展。针对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特点,建立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区域协同创新模式。不断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实施了“固废资源化”重点专项,围绕冶炼固废协同利用、固废源头减量等领域,突破了一批固废高效分选、有价组分提取等关键核心技术。结合自治区各地区、行业和企业发展需求,遴选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重点推广应用粉煤灰、冶炼渣等典型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及产品,进一步拓展了工业固废多领域利用途径。

(二)持续推进农牧业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农牧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3-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控行动方案》等,均将农牧业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作为重要任务,设立了工作目标,分区分类制定工作措施,将有关工作列入考核指标统筹推进落实。通过政策引领,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等项目带动,各级农牧部门指导服务,全区农牧业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1%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1.5%,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5%以上,各项指标均达到或超过了国家考核指标要求。

(三)有效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决定在呼和浩特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率先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试点方案》要求,到2023年底,试点城市投资运行或引进并投产运行不少于1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2024年5月底前,建成较为完备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体系。争取利用一年时间,在全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四)行政执法不断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不断压实

全区积极督促企业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将《条例》中新增和细化的法律规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范围。促进相关企业不断加强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利用处置全链条管理,强化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以上,就是对《条例》主要内容的政策解读。下一步,我们将开展系列工作,推动《条例》有效实施,确保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固体废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法治专线)记者:《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明确工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今后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思路是什么?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二级调研员王铎宇:《条例》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第13条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提供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依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今后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思路:

一是着力加强政策法规宣贯落实。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宣传贯彻落实,推动固废生产企业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在钢铁、有色、化工等固废产生量大的重点行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逐步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的工业固废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持续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工作,加大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力度。深入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为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提供有效支撑。

二是深化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针对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等大宗工业固废特点,加快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大力开展跨区域协同,实施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行动,加大骨干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带动行业整体水平提升。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建立合作平台,加快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高值化发展。

三是有效提升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实施“固废资源化”重点专项,围绕工业固废协同利用、固废源头减量等领域,突破一批固废高效分选、有价组分提取等关键核心技术装备。结合自治区各地区、行业和企业发展需求,遴选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重点推广应用粉煤灰、冶炼渣等典型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及产品。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融媒体新闻资讯中心)记者:请问目前我区有哪些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方向?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绿色研究发展中心副主任曹彦慧:我区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措施有:

(一)强化源头减量。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二)拓宽应用领域。政府投资的市政、园林、道路、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各类项目中,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比例不低于15%。同时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积极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三)推进资源化利用项目规划建设。推动各盟市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布局和规模,并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衔接。

(四)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政府划拨。财政、税务部门应依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严格处置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企业获得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六)推行分类收集运输。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类分类投放,运输单位要分类运输。

内蒙古晨报记者:农作物秸秆作为主要的农牧业固体废物,请问我区在促进秸秆利用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成效如何?

自治区农牧厅科技教育处副处长李向前:内蒙古是粮食生产大区,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年产生量约4600万吨左右,可收集资源量在4200万吨左右,其中玉米秸秆占70%左右,小麦、大豆、马铃薯及其他菜蔬秸秆等占30%左右,东四盟市和巴彦淖尔市秸秆资源量占全区近80%。“十三五”以来,自治区农牧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全区开展秸秆利用攻坚行动,以实施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为抓手,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减少秸秆露天焚烧为目标,立足实际,积极推动以秸秆饲料化、肥料化为主的“五化”利用。2016—2022年期间,全区共争取中央投资9亿多元,先后在9个盟市的重点旗县区实施了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在项目带动下,各地秸秆利用收储运体系日趋成熟,涌现出大量专业合作社和市场主体,专业机械装备得到全面充实,以饲料化为代表的先进技术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秸秆农用水平、市场化利用水平稳步提升,基本实现了秸秆资源转化利用全产业链发展格局,为农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据统计,我区秸秆综合利用率由2015年的80.25%,提升到目前的90.2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秸秆离田利用量3200多万吨,离田后饲料化利用量占比超过85%,有效弥补了饲草不足,促进了农牧业循环经济发展。秸秆直接还田利用量860万吨,还田面积2745万亩,耕地质量明显提升,得到了有效保护。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发展,按照秸秆收集、储运、加工、利用等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的思路,推进秸秆利用向集约化、产业化、高值化发展。

信息来源: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

[责任编辑: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