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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一男子捡得他人信用卡刷卡套现获刑

近日,磴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杜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庭上,杜某悔恨交加,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并用自己的经历教育身边的亲戚朋友。

2023年1月8日晚上,被告人杜某在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某小区拾得被害人王某丢失的信用卡一张。回到其家中后,使用家中的POS机尝试使用密码刷卡,尝试刷卡成功后,分六笔共套现该卡内现金39000元进入其本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内,之后被告人杜某用上述全部款项偿还了其个人信用卡账单。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磴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POS机进行刷卡套现人民币39000元,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杜某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可能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就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该案中,杜某的行为方式就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杜某的案例告诉我们,不义之财不可取,不善之事不可为,以身试法悔恨终身。(张利荣 徐国强)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