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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党建 强素质 整作风 树形象 | 临河公安分局快速侦破一起重婚案

近日,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接到临河区人民法院移送的一起涉嫌重婚案件线索,分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快侦快办,成功抓获涉嫌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快速破获一起重婚案。

经查,受害人张某某与其丈夫姜某某于1987年在山东老家结婚,1999年,丈夫姜某某带着刚满一周岁的小儿子与另一女子付某一起离开老家,后姜某某对住在老家农村的妻子和大女儿不闻不问,且一直避而不见。更令张某某伤心气愤的是,丈夫姜某某竟然与付姓女子在临河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小孩。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张某某最终下定决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分局民警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及时固定有效证据,为张某某顺利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7月16日,民警将涉嫌重婚罪的姜某某传唤至临河公安分局。经讯问,姜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于1987年1月10日在山东省昌乐县与张某某结婚,2010年8月10日,在未与张某某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在临河区又与付某结婚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已被临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临河公安分局 )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