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抓党建 整作风 强素质 树形象 | 临河公安分局查处2起非法存储危险物质案

为深刻汲取宁夏银川“6·21”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按照临河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临河公安分局结合“雷霆三号”统一行动,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期间查处2起非法存储危险物质案,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了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环境稳定。

案例一

6月22日,临河分局治安大队接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供热供气服务中心移交线索函,发现临河区居民冉某某家非法存储危险物质。

经查,自2023年4月以来,违法人冉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经营销售许可证、无任何消防设施的情况下,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狼山镇无证经营液化气站,非法储存石油液化气钢瓶37个,其中32瓶装有液化气。违法人冉某某现已被行政处罚,37个液化气钢瓶被依法收缴,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案例二

6月24日,临河分局先锋派出所在临河区某小区内检查时,发现小区内一面包车内存放有3个装满液化石油气的气罐,经联系车主做进一步检查,发现面包车旁的三轮车内放有10个液化气罐,其中2个装有液化气。

经查,违法人杨某某在没有相关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且违规在居民住宅区内存放危险物质,杨某某现已被给予行政处罚,液化气钢瓶被依法收缴,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害极大!一旦发生意外,将严重威胁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安全!相关违法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临河公安)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