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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刘 惠)6月25日,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进行重点解读。

街道办事处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管理机构,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也是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最后一公里”。《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自2003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以来,为加强基层治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很多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工作需要,亟需结合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修改法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把修订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列为2023年重点立法项目。新修订的《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设8章49条,较原条例增加31条,从机构职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层治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依法赋予街道统筹协调权、指挥调度权和行政处罚权。规定街道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以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它的派(驻)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做好辖区服务管理工作。对于辖区内群众诉求、重点工作、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有权指挥调度相关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同时规定相应约束机制,要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议事协调机制,督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有关单位依法履职,为街道开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工作提供支持。赋予街道行政处罚权,明确街道办事处的综合执法主体地位、执法依据、协调部门联合执法途径以及执法队伍建设等内容,切实解决街道执法问题。

条例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不得以各种方式,比如说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将工作责任转由街道承担,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此外,条例还对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激励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以制度保障资源、力量向基层下沉。

发布会

[责任编辑:温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