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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试法法不容 ——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撤缓案件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依法撤销缓刑决定收监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为2023年3月24日至2024年3月23日。

2023年3月30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在东胜区巨力大厦914房间,将被害人杨某放置在床头柜的一部苹果12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28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终判决撤销原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提醒

被判处缓刑实施社区矫正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严格遵守在矫期各项制度,紧绷知法守法这根弦,绝不可以将社区矫正当作其逃避法律处罚的“避风塘”,更不可触碰法律底线,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来源:荷   娜

[责任编辑:王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