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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干活好友溺亡 磴口律师主动施援

近日,家住磴口县某村村民李某与同村郭某平时关系要好,两人经常相约出门到附近海子采摘蒲黄并出售。某日,他与郭某又相约出门采摘蒲黄,但双方在分开拆采摘时郭某不慎掉入海子溺亡。郭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他进行经济赔偿。无奈李某前来内蒙古大漠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经律师分析: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帮工需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且帮工行为受被帮工人的指挥。事发前是受害人主动找到被告要去采摘蒲黄,并不是被告要求受害人帮自己去采摘蒲黄。以前同村社的人也经常一起结伴出去采摘蒲黄,各自采摘各自出售。被告与受害人一起去采摘蒲黄的行为,属邻里社交之情谊关系,不发生合同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帮工关系。且到了海子上,双方就分开各自分头去寻找、采摘,受害人的行为也不受被告的指挥控制,在采摘蒲黄的过程中,双方一直不在一起,后发现受害人不见了,被告才呼叫、寻找。发现其溺水后及时拉上来并拨打110,已经尽到救助义务。其次,采摘蒲黄的特点具有不确定性,首先得找到蒲黄,才能采摘,因此得自己寻找、自己采摘,各自独立完成,根本无需他人进行协助、帮工。因此也没有雇人、帮工采摘蒲黄的习惯,原告认为是帮工行为,不符合当地习俗、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的采摘行为是受被告指示行使,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行为被告能够受益。其次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采摘水草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故原告诉讼与被告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律师提示:家里有事,邻里亲友来帮忙,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尤其在广大农村,农民建房、种地、打场等生产劳动以及操办婚丧嫁娶过程中极为普遍。邻里互助要多加注意自身安全,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磴口县司法局:李坤)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