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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 赤峰一教师被判终身禁止从事密接未成年人的工作

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张弓长 通讯员 韩玉平)4月27日,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公诉建议,判处禁止陈某某终身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并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案系林西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从业禁止案件,也属赤峰市首例。

据了解,林西县检察院近日对陈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当庭发表“建议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的公诉意见。

经审查,被告人陈某某为某中学教师,在上课期间将被害人(女,12岁)叫至办公室内实施猥亵,并通过网络以“隔空”方式实施猥亵。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以师德为上、教书育人,却在教学过程中,猥亵未成年学生,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行为恶劣,应予严惩。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林西县检察院建议对陈某某从重处罚。2023年4月27日,林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禁止陈某某终身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并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检 察 官 普 法

1.什么是隔空猥亵?

答:隔空猥亵是指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递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2.什么是从业禁止?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法 条 链 接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规定了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意见》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该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根据《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责任编辑:杨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