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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发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五一”小长假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节假日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营造良好节假日经济发展市场氛围,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对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进行提醒告诫。

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各类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要标明品名、规格、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如有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内容真实明确、清晰、醒目,货签一一对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宾馆酒店、饭店餐饮、交通运输、景点景区、停车场等主要服务行业经营者,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执行市场调节价的,要依法合理制定价格标准,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相互串通,趁机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进行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做好价格收费公示,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和其他服务价格。

各商超、专卖店以及社区团购、外卖、直播等电商平台,要依法开展促销活动,标明原价,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严格履行价格承诺;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不得含糊标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于发现以上所述有关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依法向社会曝光。

(记者 祁晓燕)

[责任编辑:任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