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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4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区各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积极共建和谐劳动关系,共促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各用人单位不得招录童工,不对劳动者民族、性别以及恋爱、结婚、生育等方面进行就业限制,平台企业不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合理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科学制定劳动报酬标准,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开设、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发放农牧民工工资;各种书面或口头约定“工伤自负”、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需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并依法发放加班工资;实施企业民主管理,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积极建立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倡导新就业形态行业就薪资、劳动强度、安全健康等问题开展行业或区域集体协商。(记者  马芳)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