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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31日,磴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这是磴口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因情况紧急,该起案件从申请立案到审结仅用了3个小时,为遭受家庭暴力的申请人筑起人身安全司法保护屏障。

3月31日下午,申请人石某到磴口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石某虽然包裹严实并戴着口罩,但其眼角、颧骨处仍能看到明显淤青,工作人员一边办理立案,一边因事态紧急联系了速裁法官。在了解情况后,法官在核查案卷材料的同时,先让女性干警将石某引导至调解室,安抚申请人情绪,并进一步询问事情原委。申请人石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在2022年12月向磴口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不符合离婚的法定事由而判决不准离婚,此后二人持续分居,202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李某进入石某住所,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将其带至李某父母家中,在争吵中又对石某实施了殴打,因不堪忍受和担心自身人身安全,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向被申请人李某及其父亲通过电话联系,得到二人的自认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审查石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在依法确定的期间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石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殴打、骚扰、威胁、接触石某。同时向双方及其住所地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送达了该份裁定,有效保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顺利执行。

法官说法: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使申请人享有获得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保护令”也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申请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司法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保护令”还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可以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甚至“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达到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马小龙 徐芳)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