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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老伴儿患病瘫痪在床,李某向法院申请认定年逾70岁、生活无法自理的丈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如何判决?其民事权利如何保护?

案情简介:

近日,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配偶李某为其法定监护人。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张某因患脑出血一直瘫痪在床,肢体活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意识行为基本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由李某常年护理。因被申请人名下有一处房产,现需变卖之后继续为张某提供营养物及药物治疗,但由于张某无法签字办理过户手续,张某的老伴儿李某遂向我院申请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作为丈夫的监护人。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真核实了张某的病历等资料以及社区提供的证明,深入到张某的住所查看核实了其现实身体状况。经过审理,认为张某病情属实,属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申请人李某请求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最终,为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某为张某的监护人。

普法贴士:

1.什么是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与我们传统观念里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适用这类程序的案件中没有原告与被告,只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没有民事权益冲突,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当事人无需交纳诉讼费用,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审终审。

法院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后,李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代张某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特别程序的特殊当事人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本案中李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具有申请人的资格。

被申请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本案中,张小某作为张某的儿子,其可以作为张某的代理人。

3.鉴定是不是必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不难看出,鉴定并不是必要的程序,如果根据医院诊断,结合当事人精神状态能够认定的,可以不进行鉴定工作。

本案申请人李某向法院提交了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所居住社区提供的证明,结论均为张某受所患疾病的影响,不具有辨认能力、最小意识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法院结合庭外调查现场张某的身体情况最终判决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亭)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