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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杀梅花鹿 5人被判刑和赔偿损失

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3月15日,兴安盟检察分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2021年1月,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淖尔苏木牧民白某某、罗某某等五人猎捕了一只野鹿。经鉴定,涉案被猎杀的鹿为鹿科梅花鹿,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2月30日,白某某、罗某某等5人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刑事判决生效后,兴安盟检察分院经审查认为白某某、罗某某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12月27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白某某、罗某某等5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白某某、罗某某等5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违法事实表示完全认可,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建议,法院主持调解,兴安盟检察分院与被告白某某、罗某某等5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白某某、罗某某等5人共同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0元,委托第三方通过植树造林的方式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同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