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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3~4月进行

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王树天)12月19日,记者从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了解到,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安排,内蒙古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在3月初开始,4月中旬结束。具体体检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各地招生考试委员会要高度重视高考体检工作,要把高考体检工作作为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抓实抓细抓好,确保高考体检工作程序规范有序、结论真实准确。体检工作要在上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当地旗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建立由教育、卫健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工作组。

各地教育、卫健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扛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高质量完成好高考体检各项工作。考生须在高考报名地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体检医院(单位)接受属地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监督。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属地各旗县(市、区)体检医院和时间,2月24日前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各地要做好体检组织管理工作,优化体检工作流程,加强人员管理,确保体检现场秩序井然。体检医院要做好体检场所的疫情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考生和工作人员健康情况须符合属地防疫规定,并按规定提供健康证明,接受健康检测;建立体检门岗值勤制度,并设专职人员维持秩序。考生和体检工作人员履行好个人防疫职责,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体检期间,须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建议优先选择N95医用防护口罩)。体检工作人员凭证出入,严禁无关人员和考生家长进入体检场所。考生须持《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和身份证参加体检,要自觉遵守《考生体检守则》(附件1)。考生体检时,各科医师应注意核对考生与身份证、《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如发现冒名顶替现象,应拒绝检查,并及时报告;眼科检测时,须检查考生眼底,禁止佩戴隐形眼镜,随机择行严防背诵视力表,其他无关人员和非正在检测考生不得看到视力表和色觉检查图,严防提示等作弊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三个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开展工作,对考生体检做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时,要准确填写体检结论代码,不得使用旧版体检指导意见,不得出现代码无对应结论的情形,不得出现体检结论代码与结论意见不符的情形,体检结果、体检结论代码和结论意见等《体检表》内容均不得有涂改;要确保各体检项目均有检查结果,不得出现空白或漏检项目,各项目均要有医师签字,最终结论要有主检医师的签字和体检医院(单位)的公章。各科医师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主检医师对体检意见负总责。

各体检医院的胸部透视检查应符合国家有关健康体检的规定,确保安全、规范。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指导意见》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按照《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责任编辑:温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