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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有调整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1月30日发布通知,将呼和浩特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调整如下: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一次备案6个月有效

自治区内异地就医、跨省门诊(含门诊统筹)就医、跨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直接结算,参保人员无需办理登记备案。

跨省异地住院参保人员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自行设定备案有效期,备案有效期不得短于6个月,未设定备案结束时间的备案长期有效。采取承诺制生效的备案超过3个月后可进行变更,未满3个月的须在补充相关材料后方可变更备案,再次备案不设时间间隔。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提供备案人在就医地的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备案人在就医地的居住证明材料;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就医地的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6个月有效”,参保人员可自行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备案有效期,未设定备案结束时间的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未提前备案的,出院结算前可申请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办理补备案登记手续后,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提供直接结算服务。因特殊原因未直接结算的,出院自费结算后返回参保地进行零星报销。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无需取消现有备案即可在参保地就医,执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待遇政策。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可申请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执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待遇政策。

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所有开通直接结算权限的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就医地非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在本市住院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备案人员支付比例在本市住院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对“急诊”或“抢救”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

直接结算范围扩大

参保人员发生无第三方责任且按规定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的医疗费用,相关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药机构检查治疗或购药的,需提供《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相关医药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经认定后的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开通门诊慢特病结算权限的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直接结算,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呼和浩特市门诊慢特病相关规定。

该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文/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

[责任编辑: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