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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23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农牧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