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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40年频繁遭家暴 法官当庭宣判准予离婚

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近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法院纳日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诉讼,并当庭宣判准予原、被告离婚。

家住准格尔旗暖水乡的女子刘某与丈夫闫某均已年过六旬,结婚40年,生育了两个儿子,儿子们均已成家立业,二人的晚年生活本应幸福美满。然而近日,刘某向准格尔旗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刘某诉称,其与闫某因父母包办于1982年登记结婚,闫某性格暴躁多疑,婚后时常用皮鞭、砖头、木棍等工具殴打刘某,刘某经常受伤,多次报警。但考虑到两个儿子,刘某每次都接受闫某的道歉并谅解闫某,然而40年的忍让换来的却是闫某变本加厉的虐待,近期更是被打得浑身淤青,因此强烈要求离婚。

承办法官在接到刘某的诉讼材料后,看了刘某身上的淤青,首先对刘某进行了安抚和开导,得知其被打得不敢回家后,将刘某送至其次子家中。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随后在暖水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向闫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职权向派出所调取了刘某历年来的所有报警记录、处警情况。看到接处警登记表、家庭暴力告诫书、闫某殴打刘某的治安卷宗后,在场人员惊呆了,一张张伤情照片让人触目惊心。

到了预定好的开庭时间,闫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结合刘某提交的证据、法官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刘某的当庭陈述,最终承办法官认为刘某在诉状中的陈述属实,闫某长期、经常性地殴打妻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由于闫某未到庭,不具备调解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承办法官当庭宣判准予原、被告离婚。

[责任编辑:孙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