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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规范“双十一”“双十二”期间网络促销行为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刘 睿)11月11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双十一”“双十二”期间网络促销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呼和浩特市电子商务平台及经营者发布《关于“双十一”、“双十二”期间网络集中促销合规经营提示函》。

据介绍,“双十一”“双十二”期间,电子商务平台及经营者开展集中促销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经营主体信息公示义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及权利保护义务,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落实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检查监控义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落实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处理义务,及时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同时,电子商务平台及经营者在促销活动期间应当明确优惠措施适用产品的品类、范围、能否叠加使用以及使用的期限等。对于开展预售活动,要明确预付款和尾款的支付时间、金额、发货时间以及双方责任。不得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禁止电子商务平台及经营者通过网络从事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网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行为;禁止电商领域借庆祝名义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网售涉军、“特供”“专供”商品、含金银箔粉食品和相关“纪念币”“纪念章”等行为。不得进行违法搭售、刷单炒信、商业诋毁、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二选一”以及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严格履行产品责任;依法依约积极兑现售后承诺;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注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

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引导和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保障疫情期间重要生活物资、粮油肉蛋奶果蔬等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和价格稳定。加强各环节全链条的防疫管理,做到促销期间不放松、不懈怠。

[责任编辑: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