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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本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刘惠)8月8日,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新制定的《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以及新修改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明确了禁牧休牧区域范围和周期,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划定禁牧范围,禁牧区域每5年划定一次,休牧期不得少于45天。规定幼林地、特种用途林、生态灌木林、封山育林区和采取封禁措施的珍稀林木分布区域;重度退化和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和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等4大类区域实行禁牧。禁牧区和休牧期,禁止放养牛、马、羊等牲畜及擅自移动、盗窃、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等设施。同时明确要建立帮扶和补偿机制,妥善解决禁牧休牧区域农户的生产生活问题,通过合理安排生态移民、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拓宽农户增收渠道,确保生态环保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双赢。该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新修改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对居住用地、文化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5%,旧城改造区新建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0%;大中专院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宜大于20%;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得低于15米,次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得低于10米。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平台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鼓励建设生态停车场。该条例已公布施行。

新修改的《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将居民、非居民、自备水源和农业用水等各种形式用水全部纳入节水管理范畴。据介绍,农业灌溉用水量约占全市用水总量的六成,针对农业用水浪费问题,条例修正规定了农业节水原则、农业灌溉规划编制、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电折水”计量灌溉用水等内容,进一步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动农业节水。该条例已公布施行。

[责任编辑: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