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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启思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健康中国、体育强国、教育强国建设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修订提供了根本遵循。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既是国家强盛应有之义,也是人民健康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助力青少年体质健康

青少年体育是群众体育的基础,竞技体育的基石,是实现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的生力军。近年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多部门出台多个政策着力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虽有初步成效,但青少年近视、肥胖、脊柱侧弯以及体质连续多年持续下降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因而,加强高质量学校体育建设,着力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十分必要,此次《体育法》修改过程中重点从法律层面保障青少年学生接受高质量学校体育教育,丰富完善学校体育内容,保证充足体育活动时间,强化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解决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

体育之于教育,正如毛泽东在《体育之研究》一文中所描述“体者,载知识之车而寓道德之舍也。”,也如蔡元培“健全人格,首在体育”,体育为教育基石。从这个角度来看新修改体育法增加“保证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在校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鼓励学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学校体育督导”等条款,修改“体育考试”条款,既保障青少年日常体育锻炼需求,也促进学生学习专业体育技能,培养终生体育锻炼的习惯,更是在体教融合和“双减”背景下发挥学校、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为阵地,促进青少年“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的全方位作用。

护航全民健身国家战略

2021年1月18日,习近平在首都体育馆考察时指出“建设体育强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个重要目标,体育强国的基础在于群众体育”。1982年《宪法》总纲中就明确提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这从法律意义上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出台,又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向纵深发展。

当前来看,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存在体育服务供给尚不能满足群众体育锻炼需求、全面健身政策落地落细力度不够,大众健身意识亟待提升等不足,加之数字化、智慧化全民健身的快速发展,体育场馆资源不足、健身设施保障不够、身体健康损害等问题日益凸显,本次修改《体育法》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明确全民健身法律权利与义务、责任与处罚,强化风险意识,为群众性赛事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拓宽公民法助力律救济渠道,全面提升全民健身事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目标。

丰富竞技体育内涵

竞技体育一直以其独特的社会价值、多元的文化底蕴、生动的表现形式,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元体育文化需求和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及民族自信心、自豪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彰显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体育法》在修改过程中,遵循竞技体育发展整体脉络,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竞技体育发展要求,转变竞技体育“金牌第一”发展模式,充分挖掘竞技体育社会功能和价值,进一步规范竞技体育秩序,防控竞技体育风险,激发大众运动热情,推动竞技体育健康发展,让“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奥林匹克精神在竞技体育中完美展现。

竞技体育是一个系统庞大且内容丰富的体育架构,在健身娱乐、体育教育、场馆设施、竞技人才、科学技术等方面汇聚丰厚资源,体育法对竞技体育的修改,不仅适应当前竞技社会新发展格局,同时也外延竞技体育功能,将竞技体育优势资源服务于国家战略,赋能城市发展。充分发挥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优势互补综合效能,激发社会力量在竞技体育发展中的优势动力,在发挥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多元主体协力并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治必行”,《体育法》的修改将推动体育强国建设过程中依法治体的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为实现《体育法》“法治必行”效果,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职能,将《体育法》法治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要切实担负起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法治建设的主体作用,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完善法治建设考核力度;要切实将《体育法》精神内涵进行广泛宣传,紧密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体育领域法治学习,及时总结学习效果,创新学习形式。《体育法》的颁布将引领中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一个全新时期,体育事业发展也将随之步入一个全新阶段,为实现体育凝聚民族复兴力量奠定法治基础。


来源:青少年体育处 史小平

[责任编辑: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