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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内蒙古推行“四张清单”

本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刘 睿)记者从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回应企业关切,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出台“四张清单”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

“四张清单”将于6月20日起正式施行,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

据介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涉及商事主体注册登记管理、电子商务监管、广告监管、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等10个领域,违法行为共计92项。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具体细化,要求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对于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行为可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设置了不得和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32种情形,涉及广告、食品等领域,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容缺受理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容缺受理的概念、范围及相关责任,对具备基本条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可容缺受理的“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等7项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同时规定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愿通过容缺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不愿作出承诺的,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此外,记者还从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3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新修正。

新闻发布会现场

[责任编辑: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