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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30条

新华网呼和浩特6月3日电(李倩)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过6章30条内容,对教育督导的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对全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相关责任人、督导工作人员等应当进行问责的具体情形明确了41项规定,内容包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教育投入、教师工资待遇保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招生考生秩序等。针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治理“大班额”“大校额”等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督导,《实施细则》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问责方式方面,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不同群体细分了15种问责方式,并规定了从重处理的5种情形;对问责程序列出调查认定、启动问责、陈述申辩、申请复核等10余个具体环节。

[责任编辑:朱国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