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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开展巡回审判 倾力化解纠纷

5月25日,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到当事人家中开展巡回审判,对一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2017年,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86254.24元,每月保险费为1307.40元,同时约定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理赔后有权追回赔偿款项。投保后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78000 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贷款期限 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王某按期偿还了11个月贷款后发生车祸,没有继续偿还贷款及交纳每月保险费。2018年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某银行赔付保险理赔款54827.01元,某银行给某保险公司出具了《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综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王某应当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4827.01元及利息,并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应付逾期保险费,合计65010.02元。款项到期后,经某保险公司多次催要,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付,某保险公司特向磴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前,承办法官亲自到王某家中送达应诉材料和传票,并了解到被告因车祸导致全身瘫痪卧床不起,即使远程开庭也无法进行,为便于被告参加诉讼,更快更好地解决纠纷,经多次与原告沟通,决定到被告家中就地开庭。庭审过程中,考虑到被告的身体情况,法庭用最快的速度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归纳了争议焦点,听取双方意见,引导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原告代理人看到被告目前的生活状况也深感同情,表示将向原告反映被告目前的生活和经济状况,商议后决定是否可以减免,被告对法官和原告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法官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充分照顾和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状况,耐心地帮助群众解决了实际问题,切实展现了司法的温度,收到了良好效果。法不容情,但法外有情。巡回审判,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俯下去的是身板,树起来的是信任。(白伟 邱晨)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