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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高空抛物从我做起

近年来,全国各地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小到鸡蛋、果核,大到花盆、酒瓶,这些看似平常的东西一旦从高空坠落,后果不堪设想。

近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办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2022年3月6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莫某醉酒后在敦煌路某单元楼5楼到6楼之间的转角处将消防箱内的2个灭火器扔到楼下,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轿车、一辆商务车砸坏。莫某的行为性质恶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目前,犯罪嫌疑人莫某已被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无独有偶,在海南省海口市文明中路宏洋大厦一楼沿街商铺做生意的苏女士也饱受高空抛物的困扰:楼上的住户经常往楼下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很多小区都有高空抛物的情况,根本管不了。”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金花横路57号的琼药家园小区物业经理黄先生说,前几天,小区“从天而降”一块玻璃砸到小区住户的小汽车,为此,车主找到物业索赔损失。不仅如此,还有一些业主向楼下扔烟头。其实,他们的物业一直提醒业主不要高空抛物,但仍有个别业主不以为然。

面对高空抛物、坠物的威胁,一些小区已经安装了“防高空抛物摄像头”,还有一些小区在单元楼栋安装防护网防范高空抛物坠物。但是,仍有大部分小区和大厦没有安装防护措施,一旦抛物伤人,很难确定责任人。面对这种情况,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就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事范畴,承担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航空工业首席技能专家刘忠说:“高空抛物入刑后,检察机关应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整理发布典型案例,让更多人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以及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让更多人明白高空抛物不仅害人还会害己,力争从源头上杜绝或者减少高空抛物。”刘忠代表建议,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应当在公益诉讼中,积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解决高空抛物犯罪等安全问题,联合相关政府部门、物业公司、业委会、社区街道齐心协力,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也有律师表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提供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对于“高空抛物”类似事件具有倡导、宣传、教育、提醒等义务,对于建筑物可能存在高空坠物情形具有维修、防护、警示、保障等义务,这本是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无论是依靠法律手段的惩处,还是加大检察机关的宣传力度、物业部门的倡导提醒,都不可能杜绝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只有在日常生活中严以律己,真正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养成文明安全的生活习惯,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扼制“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才能守护头顶上的蓝天。(白丝雨)

[责任编辑:张彬]